交强险理赔应当区分;责任限额
以案说法 林仁聪关妙香 案件回放 2010年8月8日,陈某驾驶摩托车由南宁开往梧州,行至国道324线时,与相向行驶、左转弯中的货车碰撞,导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及其货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955.69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谢某承担。参照,法院核定陈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4177.09元。由于陈某的损失总额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偿总限额,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4177.09元,谢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交强险实行分类分项责任限额,一审判决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总额内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二、在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三、其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不应由其承担。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陈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陈某医疗费;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陈某拖车停车费、摩托车修理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谢某予以赔偿。最后,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17250.4元,谢某赔偿26926.69元。 律师评析 根据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国务院公布的进一步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保监会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各分项赔偿限额后,制定的规定,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强险的赔付是否按照分项限额赔偿。一审法院不区分分项责任限额,判决保险公司在各分项责任限额的总额122000元内承担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保险公司在分项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尽管只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未对责任限额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务院根据制定的明确了责任限额分为四项,因此相应的赔偿责任都应该在不同的分项中受限额的限制。因此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的规定。 其次,保险公司在分项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而言,双方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即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分项赔偿限额是保监会根据的规定,会同公安部、财政部等几个部门经过反复测算确定的,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保险限额的总额12200元,即是根据条款确定的,因此当然也应该认可中关于各分项的赔偿限额及各种损失的归类约定。 对于这个问题,现在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界确实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现实中,各地法院的判法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有些判决不区别不同的损失,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总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是对交强险的片面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违背了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没有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之前,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二审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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