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理赔难问题
问:商事审判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保险法司法解释如何体现服务市场经济这一原则?
答:
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申请理赔,保险人在展业、核保、核赔等环节都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不利于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为此,司法解释通过对市场行为的规范,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保险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
2、确立交易规则,减少交易成本。明确交易规则可以增强市场交易主体的可预见性,减少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由于保险实践中对保险利益原则如何适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是否可以不解除保险合同直接拒绝赔偿、保险人如何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核保期间如何计算、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保险交易行为缺乏可预测性。
鉴于此,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通过统一交易规则,明确裁判标准,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等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行为指引。例如,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保险人核保期间起算以及扣除作出了规定,第十六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以及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等都作出了规定。
3、鼓励保险创新,促进市场发展。保险制度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发展保险事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体现鼓励保险创新的精神。例如,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认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并对该新型投保方式作出具体法律上的规定,鼓励保险营销创新。
4、尊重行业规则,合理对待交易习惯。多年来保险业在发展中形成了一些合理的行业习惯。这些习惯是保险业务中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具有节省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的作用,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些行业规则。当然,有些交易习惯还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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