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汽车投保当天发生车祸致人死亡难获理赔?

汽车投保当天发生车祸致人死亡他为何难获理赔?
2014年08月19日 明明已买了车险,发生意外并致他人死亡后,保险公司为何不担责任?判决生效的那一刻,李先生情绪激动,但经法官耐心解释,他只得埋怨自己,“只因一时粗心,这15.9万余元的损失只能全由自己承担了!”
昨天上午,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买了车险的李先生之所以难获理赔,是因为他给脱保汽车投保时,没有约定承保时间。法官希望此案能给大家提个醒。 致人死亡却难获理赔 李先生还清楚地记得,今年1月6日晚,他驾车在海宁的一条道路上直行时,突然撞到了正在人行道上步行的一名行人。
突如其来的这一幕,让李先生有点慌乱,他立马下车对受伤的行人进行抢救。但由于事发突然,李先生下车抢救行人时,竟忘记开双跳灯,也没设置路障。 海宁人马先生驾车开到跟前时,已来不及刹车。李先生发现情况不妙,赶忙跳开,马先生的轿车便硬生生地再次撞上了这名行人,最终致其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第一次碰撞,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马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生负次要责任。 今年4月25日,死者的家属将李、马两人及双方汽车的保险公司告到海宁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并要求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马先生和李先生予以赔偿。
开庭时,李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却认为他们不应对此事故担责,这让李先生很气愤。 忘约承保时间亏大了 李先生为汽车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为啥拒赔?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说,李先生是在事发当日到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根据惯例,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是从保单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的,本案中,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李先生对此难以接受。
海宁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马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余元,马先生赔偿11.5万余元,李先生赔偿15.9万余元,李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明明已经投保车险,为何还要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后,李先生情绪非常激动。法官耐心地告诉他,本案中,他汽车的交强险早在今年1月3日已经脱保,同月5日晚,他将保险费转给案外人陈某并委托陈某代买车辆保险,“1月6日,陈某为李某在甲公司购买了车险,同日,甲公司生成保单,交强险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7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6日24时止。”
李某的汽车并不是新购置车辆,此前已经买过4次车辆保险,对保险公司保单生成后默认的非即时承保的交易惯例应有一定的了解,且陈某也告知了李某这个惯例,但李某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生成保单时即时起保,视为认可保单生成后次日零时起承保的交易惯例。
因此,他所投保的公司不承担此案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车友,应以李先生的事例为戒,勿使爱车脱保,“万一脱保,再次投保时也应和保险公司约定承保即时生效,防患未然。”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