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追尾保险拒理赔车主告上法庭获赔11万
去年初,湖南人胡先生驾车被其他车辆追尾,导致自己的轿车撞上大货车,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保险公司以胡先生当时没有及时报案、没有让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等为由拒绝理赔,让胡先生找肇事车主索赔。去年10月,胡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他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保险公司:车主没找保险公司定损,应向肇事方索赔
胡先生拿着单据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对方拒绝。2013年10月24日,胡先生起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111765元。
保险公司表示,胡先生在事故中是无责的,因此他应当向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追讨损失。
此外,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胡先生并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还提出,胡先生车辆的损失应当提供照片证明,并由保险公司重新核定损失。评估费及拆检费均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该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有代为受偿权,其辩解于法无据应全赔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确立了保险人享有代位受偿权的权利,也即承认了保险人应先行赔偿再行代位求偿的理赔方式。胡先生既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也是投保人,有权选择便捷的、低风险的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保险人按责赔付,胡先生应找肇事方索赔”的说法,法院认为按责赔付是界定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后最终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这不能限制胡先生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权利。
此外,胡先生的车辆是交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鉴定,法院结论书予以确认。保险公司虽不认可这份定损单,但又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该评估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书,因此法院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核定损失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胡先生为车辆支付的评估费4470元、拖车费1150元、拆检费3000元属于必要、合理费用,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最终,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限期支付111765元赔偿金给胡先生。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保险公司已作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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