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649
案例 2012年11月21日,韩某就其名下机动车向某公司车辆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7日,投保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等。保险单显示,“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今年2月7日,韩某驾驶机动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其对事故应负全责,车损经确认为5万元。据此,韩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由拒赔。今年10月下旬,韩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理赔车辆修理费5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韩某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今年2月7日,但韩某的行驶证在1月份就已经到期了,该车辆行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交通事故发生时,韩某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月,交通事故发生后,韩某即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且检验通过有效期至2015年1月。
说法 法院认为,韩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行驶证已过有效期,该情形符合保险条款中免责部分所约定的“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故保险公司据此拒赔,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法院判决对韩某之诉不予支持。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