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为逃避酒精检测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原告王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4月4日15时许,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潘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为逃避酒精检测离开现场,于次日六时三十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320000元。协议达成后,王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但王某至被告处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逃避酒精检测离开现场,属酒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酒精检测离开现场,事后投案并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保险理赔款。
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交强险理赔款。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确立。根据第九条规定,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负有在强制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已支付受害人赔偿款320000元,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已经不再需要,当然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为逃避酒精检测离开现场,导致对是否构成醉酒驾驶无法进行认定,驾驶人存在主观故意,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故保险公司不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商业险理赔款。法律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在保险条款中,对于饮酒免责条款规定明确,应为机动车驾驶员常识性内容,投保人通过阅读免责条款即可理解。另外,饮酒驾驶不仅违反了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为逃避酒精检测离开现场,可以推定为饮酒驾驶,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如果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将违背民法的相关精神。故被告不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综上,原告为逃避酒精检测离开现场,虽然其在事后投案自首,但自首时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已近13小时,必然导致其酒精检测不能客观准确地体现出事故发生当时的酒后状态,给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增加了难度。很多饮酒的驾驶员采用此方法逃避饮酒驾车的法律责任,对于这样的行为,不仅应当在道德上予以严厉谴责,更不能让其因为法律的漏洞而得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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