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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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对身份不明者在交通事故中遇害的善后处理成为公安交警及政府部门处理善后的棘手问题。以前对此类问题的做法,有的以当地民政机构为无名氏受害者代位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获得的赔偿金由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交通事故救助款;有的由检察机关支持提起公诉并代表无名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获得民事赔偿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为受害无名氏维权的做法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褒贬不一。
2008年我市在浙江宁波等地考察取经后,由公安部门牵头出台了对无名氏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作为相关立法完善前的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此类事故的过渡性措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公布了,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原则,我市对此类事故的惯常做法将寿终正寝。2013年,宜秀区法院在审理一肇事司机致无名氏死亡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就是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驳回了肇事司机的诉讼请求。对此,记者采访了宜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卢文忠,请他对这起关于无名氏遭遇车祸身亡的善后处理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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