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进入高峰期车险理赔消费者须知
汽车消费进入高峰期车险理赔消费者该知道这些消协提示,消费者应掌握一些车险理赔常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车主赵先生的户籍和私家车登记地都在天津市某区,因为长期在河北工作,故在工作地所在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单载明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特别约定中载明被保险车辆长期在工作地使用。然而在保险期内,赵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户籍所在地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勘查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4S店拆验估算事故造成赵先生的车辆损失额为9.8万元,赵先生另支付施救费1100余元。赵先生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对于投保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应由侵权方张某承担。后来,赵先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庭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结论为:被保险车辆损失金额为7.38万元。赵先生又为此支付拆验费8000元。双方对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又提出了公估报告包含了零配件价款的增值税部分,应予扣除、拆验费不属于赔付范围、没有修车发票不能赔付等理由。保险公司还以被保险车辆未在约定区域内行驶为由主张增加免赔率10%。那么,保险公司的这些看似合理的拒赔理由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记者采访了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该拒赔在保险人的各种拒赔理由中,确实存在一些看似有道理,实则不合法的理由,需要消费者警惕。聂云东指出,比如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无责任的,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法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在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才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谁请求赔偿依法享有选择权。按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公司考虑到代位求偿耗时费力,就想把这个包袱推给被保险人。当然,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麻烦、节省成本,动员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索赔也不是不行,但你必须诚心诚意地与客户沟通,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而不能理直气壮地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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