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损失能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赵某驾车挂断横过公路的电线,造成村民家用电器损坏,赵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以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予以拒赔。
法院判决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条第三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格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这一规定主要是对间接损失的免责而定的条款,不能以此条款对直接损失免责。原告驾车挂断电线造成用电器的损坏,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属于直接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交通事故损失的保险金9640元,理据充足,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阳江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640元给原告赵某。宣判后,阳江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阳江某保险公司上诉称,交强险保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都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受害人停电或者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保险条款并无区分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免责情形只限于间接损失,是对该条款的狭义解释,不合理。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何以认定停电或者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是直接损失,即使属于直接损失,也包含在条款中“损失”范围内,仍不属于保险范畴。赵某二审答辩称: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是指受害人的预期利益本应是可以获得,但因事故致上述原因使之未能取得,“造成的损失”适用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的免责范围。本案赵某驾车横过公路,挂断电线致江某开等四住户的家用电器毁坏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产生的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至于条款并无区分该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是保险人对条款的免责情形理解不明确。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阳江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拒赔无效本案争议焦点为阳江某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造成的家用电器损失9190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阳江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依据第七条第项和第十条第项的约定,本案家用电器损失属于事故造成电压变化产生的损失,阳江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阳江某保险公司和赵某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阳江某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电压变化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赵某则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电压变化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办案法官指出,根据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和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上述保险条款均系阳江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对此,应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赵某的解释。本案家用电器损失9190元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按照通常理解,如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则显然有违投保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预期目的。依据保险合同精神,赵某在向某开等四户赔偿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阳江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对于家用电器损失9190元,应由阳江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保险金2000元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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