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折旧率与免赔率理解不同引发的理赔纠纷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1日,李女士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投保了盗抢险,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210000元。该车于2000年6月22闩丢失,三个月后,保险公司赔偿时依照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赔偿扣除20%绝对免赔的规定,按照21万元的80%赔付李女士16.8万元。张某认为原保险合同中在盗抢险“保险金额”旁注明了“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就是出险时应当赔偿的金额依据,要求保险人再赔付被扣除的20%绝对免赔金额4.2万元。
二、案情分析
此案是对“赔偿限额”的理解和对折旧和免赔的概念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赔偿限额”不等于“赔偿金额”。既然为限额,就明确了赔偿余额的最上限,而非确定不变的赔偿金额。另外,按照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订立。”实际价值是指该类型车辆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的标准是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为每年10%,出于该车购买于2000年3月,不足一年。因此,在赔付时,全车盗抢险的赔偿额应当按照原值,然后扣除20%的免赔金额。
三、案例结论
本案保险公司应以21万元X80%=16.8万元来赔付。从而给我们保险公司一个提示,在对从业人员的培养时,要加强保险方面知识的学习,使从业人员在向投保人介绍保险种类时,对涉及的一些保险重要概念能阐述清楚,有助于投保人对保险的理解。特别是在现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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