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车主更换车牌后出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买了二手车后更换车牌,孰料出事故后理赔时出了麻烦,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与保单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这可愁坏了车主刘红霞。
11月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5日,朋友张志辉借刘红霞的车开。当晚11点左右,张志辉驾着借来的车发生车祸致高爱菊及其丈夫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志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红霞购买该车后更换了车牌号码。她找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车牌号与保单不一致拒赔。
高爱菊将张志辉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红霞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在该车过户后已到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更改手续(投保人变成她了,车牌号没有改),应视为保险合同关系成立。
虽然刘红霞更换了该车的车牌号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车牌号与投保的车牌号不一致,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一致,可以证明事故车与投保车系同一辆车,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张爱菊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5.4万元。温馨提示车牌号不是识别车辆唯一信息“在我国,车牌号码虽是识别机动车的主要信息,但并不是唯一信息,发动机号、车架号、机动车型号也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信息。”
主审法官陈建强解释说,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基于自愿原则,以发动机号、车架号作为机动车信息签订保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原则,应当依约履赔。
本案中,虽然车主刘红霞对车牌号进行了更换,但根据发动机号、车架号仍可认定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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