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前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要不要理赔
王先生问:去年5月,我在朋友的介绍下购买了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当时只是签订了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我了解其他任何情况。今年春节期间,我患发了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我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认为,我曾在参加重疾险前有心绞痛、高脂血症等疾病,我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还同时向我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并通知我领回已经投保的保险费。我想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他们能以我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吗?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与王先生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先生没有履行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先,单就王先生介绍的情况,作为投保人的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此双方均没有异议。而问题的关键是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在哪一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向王先生了解、询问过其曾经住院或治疗疾病一事,也就谈不上王先生的如实告知义务。所以,王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责任不在自己而在保险公司。
其次,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限虽然符合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的时间条件,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先生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存在。如前所述,保险公司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询问义务,责任便不在王先生。即使保险公司证明了王先生是因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必须同时要证明不履行告知义务构成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形,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由于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的保险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保险公司无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而王先生的疾病又属于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因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先生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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