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可以二次保险理赔吗?
事故导致货车受损,在进行了第一次维修后的5个月,车主发现车子仍有后遗症。然而,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第2次维修费用。日前,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胜诉。法官指出,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后,投保人不宜急于索赔,应待车辆整体检修后确定维修费用损失,再与保险公司商议索赔事宜。
南宁一家运输公司为其名下货车购买了营业用汽车损失险。2011年5月24日,该货车行驶至兴宁区五塘路段时,发生倾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后货车被送往修理厂维修,共花费11000元。
货车修理完毕,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索赔期间发现,事故还造成了货车液压油缸损坏,但该问题并未计入第一次维修当中。2011年11月,运输公司将货车重新送入修理厂维修,花费20779元。运输公司认为,虽然第一次维修与第二次维修之间,间隔了5个月,但两次维修均因同一次事故导致,二者间隔之久,只因当时未能及时发现,故保险公司应该对两次事故进行赔偿。
对此,保险公司仅认可第一次维修费用,对于第二次维修费用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在首次事故定损时,运输公司均在场,车辆损失情况已经确定。在第一次维修结束后,运输公司在一段时间后发现车辆问题,其以此要求承担修理费无依据。
因索赔无果,运输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上青秀区法院。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在第一次维修后,向保险公司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按照一般的车辆修理及保险理赔流程,应认定货车已经维修完毕。法院指出,对于第二次维修,运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货车再次进场维修的具体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液压油缸损坏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且两次维修间隔时间有数月之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输公司无证据证明液压油缸损坏与倾覆事故直接相关。据此,青秀区法院驳回其索赔第二次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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