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保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大学生小王最近因为母亲的病很担忧,2011年2月,其母亲发生意外事故,至今仍昏迷不醒,目前花费医药费30多万元。近期,小王无意中发现母亲在出事故之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某保险,小王便拿着合同去保险公司理赔,得到的答复是投保人在2011年1月份开始就没有交纳保费了,保险合同效力已中止,无法给小王办理理赔,并解除了与小王母亲的保险合同,退还了保险费。
未及时续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保险?
律师观点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小王所说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小王的母亲是2011年1月份开始未交保险费,2011年2月份发生的事故,在《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60日之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付保险金,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虽然小王是在母亲发生事故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理赔,此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不能以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因为《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某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小王母亲买保险是在其发生事故之前,但是小王母亲发生事故之后一直昏迷,小王也是在近期才知道,所以给付保险金请求依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付。
彭海提醒:保险方面的问题对普通市民来说是非常专业的,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多了解,以免自己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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