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王某的货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王某的家人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者既非投保人、保险人,也非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而是排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人。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综上所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判决,认定王某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7月30日讯 (见习记者 王超 通讯员 杨荣国 刘斌) 一货车中途出故障,车主王某下车排除故障时发生意外,被自己的车辆碾压致死。王某的家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随后,王某的家人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起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依法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3月,车主王某与驾驶人任某驾驶一货车外出途中车辆出现故障,王某下车排除故障时,另一辆货车与该货车追尾相撞,王某不幸被自己的车辆碾压致死。
王某的货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王某的家人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但是保险公司拒绝了王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理由是王某是货车的所有人,属于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
王某到底是被保险人还是第三人,成为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一个重点。
根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既非
投保人、保险人,也非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而是排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人。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并非两个固定不变的角色,而是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
综上所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判决,认定王某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