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死自己”能否获保险理赔?
撞死自己?听起来是不是很不可思议?然而这样离奇的事件已不是个案。因为停车后没拉手刹,汽车倒溜司机被自己开的车撞死,这种看似荒诞的事在现实中却接二连三地发生。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给予理赔呢?
小章是某物流公司的一名驾驶员,2010年10月3日,他所驾驶的车坏了,便到附近的一个修理厂维修。由于手刹没有拉,他眼看着自己的车开始倒溜,便追了上去,但是车此时已经失控,最后,车将小章挤在路边的围墙上。后经抢救无效,小章被宣布死亡。
交警认定,小章在车辆发动的情况下没有拉手刹,应对这起事故负全责。事发后,小章的家属找到运输公司,要求对方赔偿,运输公司总共赔偿了31万元。但事情还没有结束。运输公司平时给每辆车交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小章的公司是投保人,而小章就是其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以,按照交强险的有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运输公司认为,小章当时不在车上,应属"第三者",于是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1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图片来看,当时驾驶室门挤住驾驶人时,门是关着的,说明小章当时不在驾驶室中。此时,无论小章是在地面上还是在车的踏板上,只要其不在驾驶室内,那么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与一般的行人无异,无法以血肉之驱抵挡属于高危物体的车辆。因此法院认为,小章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
既然司机被自己车辆撞死的情形在现实中会出现,而且总是闹到法院才能收场,这说明法律解释条款的模糊,不利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这就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款明确化,这样,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就能自觉履行赔偿责任,当事人的利益就能很快得到保护,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纠纷,从而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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