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岂可“讨价还价”

自己的车子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却拒赔,因为车子的实际投保人并非原告,而是原告挂靠的一家运输队。苦不堪言的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还是判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原告吕峰(化名)起诉称,其有一辆重型仓栅式挂车挂靠在杭州萧山一家汽车运输队从事货运工作,运输队为该车向杭州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为313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驾驶员车上责任险10万元,保险期为2010年8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止。
2011年3月10日,吕峰雇佣的驾驶员姜勇(化名)驾驶该挂车行驶至诸暨市三都村时,由于操作失误,碰撞到了路外停放的摩托车和房屋、电杆等固定物,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姜勇负事故全责。事后,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吕峰赔偿姜勇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吕峰付清了赔偿款后,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径直来到保险公司,在他看来,只要将调解书及相关证件出示给保险公司看,那么很快就可以拿到钱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完材料后告诉吕峰,认为这份保险是由汽车运输车队和他们签的,要赔偿的话需要运输车队提出,吕峰本人并没这个权利。得知情况的吕峰无奈之下只好去找车队开了证明,证明关于事故车辆的保险权益归吕峰所有。
拿着这份证明,吕峰再次来到保险公司索赔,这次保险公司认为这份证明只是吕峰与车队之间的挂靠关系,且只能约束吕峰和车队,并不能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约束。无奈之下,吕峰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峰是该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本案的保险合同虽是以车队的名义与保险公司所签订,但车队已出具证明认为该车辆的保险权益应归原告所有,故法院认为,吕峰具有原告资格,可以提起本次诉讼。其次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且吕峰已向姜勇进行了赔偿,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作为本案的理赔依据,予以认可。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吕峰保险理赔款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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