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校车超载起火;车辆超载与保险理赔
车辆因暴雨熄火,事后维修费高达近3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可以获赔,但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保险拒赔。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同中前后有些矛盾的条款作出认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包括发动机进水在内的所有车辆损失予以理赔。
2010年10月,蔡大山开着朋友尤国美的奔驰车出门,不巧正逢天降暴雨,车辆在高速公路涉水行驶时突然熄火,受损严重。事后,蔡大山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拖至汽修公司维修,维修费用为29.9万元。车主尤国美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保险条款同时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010年11月,保险公司出具的报告确认,被保险奔驰汽车发生涉水事故,属于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无奈之下,车主尤国美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9.9万元,同时赔偿因未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产生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尤国美投保的是机动车损失险,而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重要部件,应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一部分。奔驰车虽存在发动机进水的情况,但根据事故发生时暴雨天气的情况,造成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与车辆因其他原因致使发动机进水的情况不同,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法院判决指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同一事实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不一。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发动机进水免赔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免责事由中,不包括因暴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损坏。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尤国美保险金29.9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保险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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