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718
去年8月份,驾驶学员高某在南通某驾校训练场地练习,教练倪某在车辆外进行指导,高某因驾驶不慎将教练倪某撞伤,导致倪某多处骨折。该事故发生后,驾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遂诉至崇川法院。2月24日,崇川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教练应当随车指导,而本案事故发生时,教练倪某作为教练并没有随车指导,而是在车外进行指导,学员因没有驾驶资格,是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随车”指导的含义是否仅指在车内进行指导是本案的焦点。根据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规定,在驾驶员培训的第二阶段,教练员应当给予学院独立驾驶的机会。从本案保险合同上进行分析,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对“随车”进行明确的释义,在此情况下,当原、被告双方对“随车”出现不一致的理解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教练倪某在车外进行指导的行为也应当视为保险条款当中约定的“随车”指导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最终,崇川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某驾校的诉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其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