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789
案情
2013年7月18日,黄某为其家庭自用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额为1160400元。
2013年7月26日,黄某驾驶汽车在躲避车辆时,因采取措施不当驶入水沟内,致使车辆受损,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双方共同确认车辆损失价值为863813.6元,并达成事故车辆定损协议书。
黄某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后,保险公司并未按约定赔偿损失。为此,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863813.6元,逾期理赔损失6万元,共计923813.6元。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碰撞、倾覆、坠落情形,不应属于保险事故,且该事故中有诸多疑点,其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说法
法院认为,商业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对于坠落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本案中,涉案车辆因躲避其它车辆从高处驶入水中,而非因颠簸造成的落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坠落情形,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于2013年8月底向公安局报案,但公安机关至今未立案,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某车辆损失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田佰旺王冬兰)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