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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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保险拒赔其中非医保用药费用,理由是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免责规定。近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非医保用药不理赔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说“不”。
2010年11月,靖江市民薛某为自己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2011年7月,王某经薛某同意,驾驶小客车外出,与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曹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共花医疗费4.3万余元。
2011年11月,曹某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薛某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曹某用药中包含非医保用药9500余元,根据保险条款,这非医保用药部分不应由保险人承担。
靖江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不理赔的条款明显减少了自己的赔偿义务,限制了原告的权利,该条款的性质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故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薛某保险理赔款3.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上诉人未将该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别标识,而只要求投保人在其制作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签字栏内签字确认,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应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赔偿义务。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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