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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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陆季惠)洗车时出了交通事故,洗车店老板吕某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吕某来到法院讨说法。
2008年4月的一天,陈某将自己的车开到吕某开设的昆山某汽车美容护理中心洗车。在车辆水洗完毕准备擦拭时,护理中心职工何某驾驶轿车不慎与路边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身体多处严重损伤,交警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主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分别是12万元和20万元。事后,吴某向昆山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诉讼,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12万元,吕某赔偿吴某剩余的20万元损失,何某对吕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该案中未作处理。法院判决后,吴某要求吕某履行赔偿义务,而吕某认为轿车已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理应在2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吴某理赔,保险公司则坚称其与吕某和吴某间并无保险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吕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诉讼,吴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官认为,车主陈某在洗车过程中允许何某驾驶车辆,可以认定何某是陈某允许的驾驶人。依据保险合同,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的,对于车主和其允许的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由于第三人吴某未获充分赔偿,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吴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保险金20万元。(本文感谢昆山法院洪巍、李诚支持)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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