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上货物责任险及其相关的理赔知识

随着车辆的普及,不少人选择车辆来进行短途的货物运输。但是对相关的车上货物责任险却不甚了解,甚至有的车主不知道这个险种,以至于出险时,赔偿只能自掏腰包。现在,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下关于车上货物责任险及其相关的理赔知识!
车上货物责任险
所谓车上货物责任险,指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这条概念传达两层含义:第一,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索赔依据是车上货物的实际损失,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符合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第二,车上货物责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是作为附加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之下。
保险责任以及免除责任
该险种的保险责任是在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而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则可以责任免除:(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车上货物责任险应该怎么赔
从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来看,保险的目的不在于追求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在于求得损失的补偿,任何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投保,如企图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多得赔偿金,这显然有违保险的目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多得利益,即获得多于他所受损失利益以外的利益,作为保险人车主本人来讲,其并不是实际损失人,也没有支付赔偿款的情况,其获得车上货物损失的赔偿显然也是于法不合的。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款时审查被告保险人是否已经支付货物所有人的损失。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失清单、定损报告、赔偿协议或赔偿依据。最后才能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其次,赋予货物所有人第三者索赔权,由货物所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的理赔。
最后,明确保险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没有实际支付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致使货物实际损失人无法获得赔偿,保险公司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车上货物责任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才可投保这项附加险种。该险种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不足一年的可按比例来计收保险费,而最高赔偿限额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如果您的车辆需要经常载运货物的话,投保这个险种可起到较好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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