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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新《保险法》实施节点上的理赔案

东方云纪
901
前言:结合以上的司法解释,这个案件原则上应该适用旧的《保险法》。如果理赔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那么关于理赔行为,应当适用新《保险法》。

案例:经过多年的努力,小张终于和朋友们合伙开了一家规模并不算太大的公司,并为这家公司在去年9月份投保了一份企财险。新公司的生意在小张和朋友们的打理下蒸蒸日上。但天有不测风云,在今年8月份,这家公司遭遇了一次火灾事故,消防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小张和朋友们感到比较庆幸,认为幸亏投了保,还能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一部分的补偿,可以为“东山再起”提供一些资金上的帮助。但是没想到的是,当他们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进行了拒赔,几经协商未果。

在研究了新《保险法》后,小张产生了一些疑问,例如如果真要起诉,那么起诉时间肯定是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后,对于像他这样的投保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均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前,但是诉讼又是在新《保险法》生效后的案例会有怎样的影响律师视点: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分析认为,从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就生效、施行了,但是在这以前有很多保险事故发生,往往涉及到保险理赔纠纷,有的当事人在这以前就已经起诉到法院,有的当事人在10月1日以后才会起诉到法院,涉及到新旧《保险法》的衔接、使用差异问题。

为此,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其中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结合以上的司法解释,这个案件原则上应该适用旧的《保险法》。如果理赔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那么关于理赔行为,应当适用新《保险法》。不过要说清楚,这里指的是“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的适用新法。

虽然,这个案件中,双方对未如实告知问题存在着争议,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并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仅仅是拒赔而已,所以关于如实告知问题,依然适用旧的《保险法》,不适用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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