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理赔时限后果是什么
我们现在大家这么多的人来为自己投一份保险,无非就是为了在自己出事以后减少一点损失,那么我们就必须要知道一下超过理赔时限的后果。
首先大家先来和我一起来看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在2002年的1月1日零时,某市一家电器仓库失火,损失惨重,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人员在查勘中发现此仓库曾存放过大量汽油。消防部门也认为这场火灾的发生不排除有纵火的可能性。于是保险公司便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2002年2月1日,公安机关通知保险公司,这次火灾的纵火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反复研究,于2002年5月11日与被保险人就火灾的损失签订了一份协议,确定了这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为100万元。但保险公司提出不能全额赔偿,原因是被保险人在电器仓库中存放了汽油。虽然不能肯定汽油是起火的原因,但在这次火灾中至少起到了助燃的作用,更加严重的是投保人未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未要求解除合同,但要求免赔60%。被保险人同意了这个保险金给付方案,随后签字盖章领取了40万元的赔款。但是被保险人拿到赔款的第二天,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60%的免赔率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保险公司将另外的60%赔款也如数支付,理由就是保险公司是火灾事故发生后100多天才支付赔款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实际上是采用拖延时间的方式,迫使原告接受这不公平的协议。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即赔偿100万元。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案例的分析:
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段给讨保险金额的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呢?这往往也成为保险当事人争议的一个焦点。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的情况下,应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如果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和证明资料60日内,对赔偿或给付数额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后,支付相应的差额。这实际上是对保险赔款支付的时限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达成协议后10日内予以支付。
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超出了法定时限,即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该支付最低数额的可确定赔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履行赔偿的义务,拖延了100多天才履行赔偿义务,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原告迫不得已接受了这一不公平的协议,保险公司的行为有乘人之危之嫌。所以,签订的赔偿协议予以撤销,保险公司要如数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那么到了最后我们大家在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在这个案例中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理赔的时间是以案件发生的2002年1月1日算起,还是以公安机关结束侦查的2002年2月1日为起始点?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是否要扣除?这是一个在业务实践中应予以规范的问题。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