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责任的情形包括轻生未遂求理赔
所以人的生活都不可能一直顺心意,一帆风顺的,所以我们大家再做决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王某在北京工作,因工作失意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去年的六月份某日,她爬上行人禁止通行的铁路桥,行人见状立刻报警。民警分别在桥上劝说和在桥下指挥车辆靠边慢行。傍晚,一辆长臂重车行至桥下,在慢速通过时,王某跳下,砸在吊车长臂上,继而落到起重车的前保险杠上,背部朝上摔倒在地,由于刹车不及,重车左前轮轧过王的两臂。
最终经过抢救后,它的双臂截肢,经过鉴定,它的双臂毁灭伤属于3级伤残;上颌骨骨折、下颌撕脱贯通伤,双颞颌关节脱位、口腔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9级伤残。
今年3月17日,王某以对驾驶员、车主和承保起重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元。
案情分析
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其故意行为所造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原告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人身损害是由其故意追求死亡结果的行为造成。
受害人为追求死亡结果,故意进入公路上方的铁路桥。受害人在桥上徘徊达2小时,完全没听民警的劝说。正如原告代理人庭上所述,原告知道,从铁路桥上跳下去,不是摔死、摔伤,就是被车轧死、轧伤。铁道桥上的环境,不存在意外跌落的可能性。受害人选择跳桥的位置及时间,表明其追求死亡结果。虽然最终导致伤残,但客观结果无法否定其主观故意。
二、机动车驾驶员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无责任。本案保险标的车证件齐全、性能良好,属于上路行驶的合法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合法有效,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车上路行驶的所有规定。驾驶员在接近铁路桥时看到站在快行道上的民警边打电话边作出手势,根据民警的手势改变车道、减速行驶,车速降至20-30km/s。完全服从民警的指挥,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受害人跳桥坠下时先落到了标的车上,后滚落在地被车碾轧双臂,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在正常驾驶中,无法看到铁路桥上的情况,当然也无法预见这样的“祸从天降”。可见,对于这起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员无任何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这起交通事故,驾驶员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保险公司依法依约不承担保险责任。从保险原理上讲,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强险、商三险,本质上都是责任保险。既然驾驶员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那么,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就不复存在,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原告轻生跳桥的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的事实,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作为本案第三被告的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最后来看一下审理结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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