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事宜的区别
人身意外险是我们所熟知的一种保险,但大家了解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案例。王某为某事业单位的职工,几年前,王某的单位就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且王某与保险公司也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在购买保险两个月后,王某意外死在了家中。经过警局的鉴定,王某的死亡原因为意外猝死,非刑事案件。4天后,王某的遗体火化。7天后,王某的妻子江某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王某的死因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今年,江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于这件事情,当事人双方都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江某认为,如果双方对意外死亡的条款有不同理解,保险公司当初应该给被保险人做出解释。她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猝死的原因有很多种,不一定都是意外死亡。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意外事故的解释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条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王某尸体火化后才得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无法查证被保险人猝死的具体原因。
法院认为,“猝死”虽然是突然的、意外的死亡,但引发“猝死”的原因也可能是综合的、多方面的。王某的死亡虽是突发的、非本意的,但不能排除其死亡是因疾病原因导致的,且王某死亡原因可以确认是非外来的。
同时,由于江某在报案前已将王某的尸体火化,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查明王某死亡的真实原因。对此,张某应承担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的不利后果。
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江某又上诉,12月初,二审维持原判。
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很多被保险人理解的“意外”很可能不在意外保险承保的范围。本案中,关键在于猝死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在理赔的范围之内,而原告在提供死亡原因上证据不足。
被保险人出现任何意外,在出事后的24小时内,应该及时给保险公司报案,他们会有相关的理赔程序。
所以律师提醒大家,购买了意外保险等不告诉家人。如果等到出事后,家人收拾东西时才发现。那么这时候就很可能错过了跟保险公司报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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