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理赔的规定
答遣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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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公司则辩解说,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口头说明,所免责条款有效,不予赔付。根据以上的情况,保险法中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保险公司有义务标出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说明本条款的内容;未及时或明确说明的,本条无效。
保险业的价值决定了其独特的发展规律,即使全球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业影响较大,对保险业的影响也不大,这一规律也决定了该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前景相当广阔。买过保险的人可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赔付?什么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相关的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直到想要索赔得到解决的时候,投保人才被告知“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这些内容在《保险法》中得到了加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也随之增加。“我们就靠保险业务员讲这类,然后来签这个合同,赔不赔也不知道。”“保险合同就像‘天书’一样,我也看不懂,很多都是玩文字游戏。”
大部分人都知道保险合同很难读懂,由于保险合同都为格式条款,投保人很少能够从头到尾读懂,只是依靠保险代理人讲解,但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业务时,针对合同条款有益于保护的内容讲解的非常详细,而对于不在保险理赔范围的会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谈,最终导致理赔纠纷。
看过一个案例:事件中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患上急性心肌梗,保险公司认为其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免责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因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的要求,而拒绝赔付。而投保人则声称,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这项规定作出说明。保险公司则辩解说,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口头说明,所免责条款有效,不予赔付。
根据以上的情况,保险法中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保险公司有义务标出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说明本条款的内容;未及时或明确说明的,本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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