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范围有哪些?非社保用药费用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交通事故伤员住院治疗的非社会保险药品费用是否属于强制交通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范围?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近日,佛山市中级法院终于判处了这类案件,责令保险公司赔偿非社保药品。
医师在交通事故伤员住院时使用的非社会保险药品费用是否由强制交通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相应的免责条款所涵盖?
最近,佛山市中级法院终于判处了这类案件,并下令保险公司赔偿非社保药品。2007年12月,顺德某建筑公司为重型车辆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至明年12月底。
次年12月4日,该投保车辆在顺德一隧道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右锁骨骨折入院治疗。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去年6月,肇事方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的医疗费23058元、误工费等1万余元由肇事方负责。付完赔款,该建筑公司即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表示伤者使用了部分非社保用药,该部分6313元医疗费应剔除,建筑公司不同意。后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双方对六千多元自付费是否属于商业险理赔范围展开激烈争论。
争论焦点——非社保用药费用是否属理赔范围?
本案庭审中,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有专业知识去判断哪些药品是保险公司不理赔的,也不可能知道需要参照社保标准,“抢救生命时如果医生还要考虑哪些药便宜,或者是不是社保用药,而不是将生命放在首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他们还认为,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非医保用药”的赔偿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回应称,双方签订的交强险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等,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而事实上,上述六千多元医疗费用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还指出,双方签订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具体条款中,皆有约定非社保用药费用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不同,设立目的不同,因而赔付范围当然亦应有所区别。
同时,佛山中院还认为,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已确定了承担赔偿额度的上限,其欲再通过限定患者用药范围来减轻其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此外,限定患者的用药范围,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健康权益,也不利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及时化解。
同时,佛山中院还指出,上述免责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上述保险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据悉,一审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抗辩意见,一审判决上述建筑公司败诉。近日,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虽然上述6000多元医疗费用不属社会保险理赔范围,但社会保险属国家福利制度范畴,其赔付范围并不等同于治疗疾病的合理用药范围。除非有证据证明患者的支出并非适当治疗所需的费用,否则,患者支出均应属合理,而事实上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明。
佛山中级法院二审修正了判决。得出的结论是,在建筑公司赔偿受害人后,上述6000元以上的自付费用也是建筑公司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被要求赔偿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佛山市中级法院表示,今后将审理类似案件,并以上述案件的判决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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