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不清楚。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王晓军开着自己的东风翻车机,车突然翻倒在路上,车坏了。意外的是,保险人不承担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吊装条件下的自卸卡车经营和运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的索赔。在王晓军回避无效条款后,他起诉法院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大多数人看来,保险公司是一个言论组织的权利,普通消费者面对他们的霸王条款只能植根,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拒绝追求拒绝后的事件,最终没有结果。在他们看来,诉讼是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因此,保险公司的形象一直很高。新《保险法》中增加了很多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法律法规,消费者也要从根本上利用现有的法规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2009年9月6日,住在青岛的王晓军驾驶东风倾卸卡车,但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在去朋友家的路上,卡车突然翻滚,损坏了。王晓军先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保险公司也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工作人员发现,王晓军的翻斗后面的车厢一直未放下来,工作人员立即想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自卸车辆在车辆升举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王晓军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心想我没看到这个条款啊。回到家中他把保险合同从头至尾又看了一遍,结果发现免责条款中关键的第5条正好和明示告知中的第1条重叠印刷在一起,其中字迹模糊不清,根本看不清写的什么。后王晓军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解称:免责条款这么重要的内容,投保人怎么会不知道?签了合同就表示默许了合同里的全部内容。至于免责条款字迹模糊的问题,保险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在印合同时,因印刷出现质量问题,把免责条款中关键的第5条和明示告知中的第1条重叠印在一起,这一点在签订合同时就向投保人解释了,而且对方也同意。王晓军反驳道是保险公司故意把关键地方印刷模糊的,让非专业的消费者无法判断。法院听取了双方证词,最后由于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自己不是有意逃避责任,被判败诉,并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600余元。
为原告提供法律支持的律师认为,豁免条款必须按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判决,即保险合同规定了免责条款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如果不清楚地陈述,则其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他将不支持。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反驳原告主张的刻意隐瞒、未向他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如实告知,所以最终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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