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根本解决理赔难;还需三把“铲”

近年来,索赔难的问题已成为被保险人心中的阴影,也给保险业贴上了不光彩的标签。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相继取消了保险覆盖面高、赔偿低、不负责任、不赔偿的不合理条款,大力简化了理赔程序,拓宽了信访渠道。这些做法表明,管理部门决心补救索赔,使广大消费者看到曙光。
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工作需要跟进,我们需要一起来了解一下,一是加强事前监管,取消保险产品霸王条款。一些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并将陷阱埋在侵害投保人权益的合同中,这样他们可以在索赔时推卸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虽然诉诸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更大,但诉讼成本高,过程长,往往会阻碍他们。近年来,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规范和推广保险合同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们提供的 指导条款并不具有强制力,消费者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也没有以脚投票的能力,霸王条款仍有可能阴魂不散。只有监管态度再强硬些,才能遏制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应适度调整与完善目前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的产品报备制度备案不是存档,须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好保险产品出厂质量关,挖出伤害消费者的钉子来。此外,类似投保车辆尚未挂牌时出险不赔、健康保险观察期生病不赔等特殊的情况,保险公司还要想办法弥补责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费却不赔钱的理赔纠纷隐患。比如对投保新车设置一定时限,区别对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审批两种情况。对长达3个月至1年健康险观察期内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用附加险覆盖。总之,再特殊、再麻烦的问题,只要把被保险人利益放在心上,办法总是有的。再有,针对保险公司理赔时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头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机构及理赔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维权成本。二是实行量化监管,铲除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企业制售假冒商品,一经查实,负责人难逃其咎保险的核心价值是重信守诺,拖赔耍赖无异于销售欺诈。对那些理赔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让他们赔礼、赔钱,还应对管理不力的领导者进行问责。对此,保监会已经做出原则性规定,但还没有操作细则。比如拒赔、拖赔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达到多少,保险公司直接负责人、间接负责人该受哪些惩处,等等。铲除保险公司对解决理赔难的冷漠,需要监管制度进一步增加量化指标、提高监管执行力。三是开展协同监管,铲平社会环境中的矛盾因素。让法律法规之间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执行中出现了让守法驾驶人受罚的问题,导致了大量理赔纠纷。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这一条作出合理调整,维护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相互冲突的条款和规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关于人身伤害残疾等级划分,保监会仍在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的分级都不一致,使许多投保人意外致残后却拿不到赔款。相关行业管理要跟进目前在车险代位追偿试点地区,由于许多全责事故车无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数百万元的呆坏账;推广代位追偿,亟需交管部门年检时严格交强险投保规定凡此种种,各部门还须以百姓利益为重,加强配合,共同整治理赔难。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