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货物意外保险索赔与理赔

海上运输货物意外保险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程序
海上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合同的被意外保险人,在目的港发现货损后,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索赔:立即向保单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若发现意外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明显残损时,应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当地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货损货差系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造成,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索赔,必要时应取得延长时效认证;向意外保险人提出索赔,并提供保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若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还要提供向其追偿的证明。
(二)索赔时效
《海商法》规定的索赔时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被意外保险人向意外保险人索赔的时效为2年,自意外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相关的索赔时效:
(1)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算。(2)在时效期限或时效届满后,向被认为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时效为90天,自原赔偿请求解决之日或收到法院起诉状之日起算。(3)有关海上碰撞的索赔请求,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算。(4)有关海难救助的索赔请求,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算。(5)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请求,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赔结束之日起算。
(三)赔偿处理
其赔偿处理主要有以下规定:意外保险期间,意外保险货物发生几次意外保险事故,其损失总和超过保额的,意外保险人应予赔偿;意外保险货物全损、推定全损,意外保险人按保额赔偿;意外保险货物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保额低于意外保险价值的,按保额与意外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部分损失;保额低于意外保险价值时,施救等合理费用亦按保额与意外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费用;保额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分摊价值的,意外保险人按保额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额与救助费用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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