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理赔的程序
1.查抄单底
根据被意外险人的口头、电话或书面出险通知,理赔内勤应及时填写“出险抄单通知书”送业务内勤, 由业务内勤抄录或复印意外险单副本和批单一份,并在所抄单底上注明抄单日期,加盖私章或签名,经复核人员复核盖章。理赔人员不得抄单,以避舞弊行为之嫌。
理赔人员收到抄录的或复印的意外险单底后,要与报案记录内容详细校对被意外险人的名称或姓名是否相符;出险日期是否在意外险责任有效期限之内;受损财产是否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等等。
对于在本地刚刚发生或尚未得到控制的灾害事故,为了及时掌握出险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协助被意外险人施救受损财产,抄单和现场查勘工作应同步进行。但是,现场查勘后要及时核对单底,避免盲目处理。
2.报告案情
理赔人员应根据报案通知和意外险单底内容,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经负责人审视案情后,安排外勤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或委托代理查勘。
案情复杂或损失额较大的案件,要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案情,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参与指导查勘和定损工作。对于特大或超出核赔权限的损失赔案,应迅速先以电话向省、市公司报告出险情况,经初步查勘掌握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以电话或撰写大额赔案报告扫,向省、市公司报告详细险情。
对于在外地出险的赔案,需委托当地意外险公司代查勘时,应填制“代杳勘委托书”一式两份。 —份连同意外险单底寄给受托公司。另一份自留附案卷内。理赔人员还应在“委托查勘登记簿”登记备案。凡交给詖意外险人自带“代查勘委托书”前往出险所在地意外险公司的,应将“代查勘委托书”和意外险单底装封后交被意外险人,同时,要把意外险理赔的原则、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向被意外险人交待清楚,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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