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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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肇事司机驾驶证未年审,并不等于没有驾驶资格 全椒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投保人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保险公司以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未经年审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理赔款8.3万余元。 案情 2010年1月2日,许先生持证驾驶王先生所有的货车与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张先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许先生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第28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生效判决,货车车主王先生向张先生作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许先生所持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6日,但其未在有效期前年审,驾驶证失效,违反了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故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还表示,在与许先生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单上已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许先生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许先生则认为,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并不等于没有驾驶资格;同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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