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反获理赔,保险公司;法外开恩;为了啥
张女士患有高血压,但在投保重疾险时有意隐瞒。在以往的保险赔案中,像张女士情形的案件,只要按部就班地按照《保险法》“未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对号入座,拒赔是顺理成章且具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
近日,一位五十开外的妇女,面色有些激动地赶到某保险公司,她是按照妹妹张女士的嘱托,将一面写有“客观公正暖人心,险后理赔见真情”的锦旗交给该保险公司负责人,感谢保险公司雪中送炭,“复活”了一张几近丧失理赔权益的保单,让因罹患癌症陷入治疗费用困境的张女士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
2013年8月22日,客户张女士经过多次了解公司保险产品,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包含身故险保额12万元、重疾险保额10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住院险在内的万能保险。2013年12月25日,张女士在例行身体检查中被确诊为左肾癌(恶性),同时住院做了手术。疾病给张女士精神上带来了沉重的打击。2014年1月16日,手术过后的张女士翻阅此前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万能险保险合同,认为自己符合理赔条件,遂联系并委托保险保险分公司报了案。2014年1月21日,保险公司正式受理(理赔单证齐全)了张女士的报案。
保险公司在审核中发现,张女士于2011年9月8日因高血压三级极高危住院治疗,属于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这对保险公司是否接受张女士投保具有重要影响。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30日内可以行使拒赔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马上进入“拒付解约、不退费”程序。
在进一步调查中,保险公司了解到张女士当初高血压陡升与其家中老人突然去世难以承受打击有关。此外,张女士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如果失去相关保险理赔将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希望保险公司能够酌情考量。
综合以上情况,保险公司再度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讨论,根据保险调查结论,张女士罹患的癌症与此前未能如实告知患高血压并未有直接关联性,本着“主动为客户找赔款的理由”的原则,最终拿出了以下方案:从本次治疗肾癌与投保前未告知疾病(高血压)不相关这个角度,“复活”保单部分保险权益,为客户争取部分理赔。
案件上报后,保险公司审核整个案件后,最终做出给付张女士重疾险10万元、整单合同终止不退费的决定。2014年2月14日,10万元理赔款打到了张女士的个人账户上。
张女士看到“失而复得”的10万元理赔款打到了自己的账户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因为经过前一阵子审核,张女士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一些了解,对最终赔与不赔已经有了点儿谱。当最终结果由“可能不赔”变成重大疾病部分保险责任兑现时,泪水顺着张女士的脸颊流淌了下来。送锦旗、写感谢信成为张女士唯一的表达方式。张女士在信中说:“有人说投保容易理赔难,我的亲身经历说明这是一种谬传,疾病无情但保险人有情。”
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在以往的保险赔案中,类似张女士情形的案件,只要按部就班地按照《保险法》“未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对号入座,拒赔是顺理成章且具有法律依据的。
此次理赔结果虽属个案,但却最大限度地为客户让渡了部分保险责任权益,恰恰体现出保险业服务理念所发生的深刻变化。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召开向人们揭示,《保险法》修订工作已经提上议程。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日臻成熟,保险业服务广度与深度的不断推进,《保险法》无疑会进一步增加利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重。就某种意义而言,法律永远滞后于实践,保险实践的不断完善,最终又逐渐上升为法律。而从本文这件人性化的保险理赔来看,其中透射出的保险实践价值和未来保险司法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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