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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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的合同为格式合同,车主丁某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今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约定非医保药品不为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近日,建阳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丁某赔偿金。2013年12月,丁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2014年4月15日,丁某驾驶客车与过某发生相刮,造成过某受伤,丁某负全部责任。
过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丁某为此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包含了非医保费用8277.52元。丁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以丁某赔偿的医疗费中有部分非医保药品应剔除为由,拒绝理赔。为此,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约履行理赔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商业第三者责任中“非医保不赔”条款减轻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承保时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双方所签的投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中对免责声明使用醒目字体进行标示,对投保人足以产生产生明确的提示,其无法证明被告对保险条款中“非医保不赔”的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赔付受害人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另原告还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中并没有“非医保不赔”条款,非医保费用并未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责任范围,遂作出如上判决。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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