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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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朋友的车撞了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梁延涛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3年3月19日,沈明(化名)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济阳县城正安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新元大街路口南50米处时,将行人邵某撞伤。事故造成邵某左肱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和肺挫伤胸腔积液等伤,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同等责任。
另据查明,沈明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其向朋友曹某借用,且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曹某、沈明和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赔偿损失20余万元。最终,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邵某12万元,沈明赔偿邵某4万余元,曹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梁延涛律师解释,出借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实际使用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法律中所指的过错包括出租人或出借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照、饮酒、吸毒等情形仍将车辆交给其使用的,在此情形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机动车曹某出借车辆时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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