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保险公司单方免责理赔方表示投保容易理赔却很难
投过车险的人大多有过这种经历:只需告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投保险种,然后其确定保费,你只需将保费交给业务员,就可以顺利完成车辆投保。投过车险的人大多有过这种经历:只需告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投保险种,然后其确定保费,你只需将保费交给业务员,就可以顺利完成车辆投保。但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常以保险合同中有相应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这是否就意味着一定得不到赔偿呢?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针对保险公司的单方免责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驾驶员撞死人,车主却完全不认账2010年10月1日晚,应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周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家属121600元;应某、周某连带赔偿436039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周某、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甚少,但此车辆在上述保险公司投有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遂要求周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金赔付给冯某家属。但周某说车子不是自己的,对投保的事情也完全不知情,索赔的事情更是与自己无关。死者家属行使代位权,状告保险公司法院将肇事车辆进行拍卖,但所得款项只有6万多,与赔偿额相差甚远。
由于周某一直未向保险公司理赔,冯某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行使代位权,即由保险公司直接将应支付给周某的保险金支付给冯某家属。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扣除免赔率35%的规定为由,只赔付给了冯某家属195000元。于是,冯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105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35%的免赔率属于免责条款,其必须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周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周某说自己对投保的事情不知情,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周某说明过该免责条款。
所以,法院认定该单方免责条款无效,且支持冯某家属向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保险金,继续支付给冯某家属保险金105000元。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除了保险公司之外,许多行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都需签订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无法全面细致地了解合同内容时,千万不要贸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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