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撞死无名氏付赔偿款30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认定撞死无名氏后车主赔偿行为合法保险公司应理赔。许多司机都经历过交通事故,自己先支付费用,再由保险公司赔偿司机。可户县的张师傅却遇到了件“理赔怪事”,他先行支付了赔偿款,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张师傅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撞人后车主赔偿30万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张师傅经营着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因为常年跑运输一个人太辛苦,他雇了赵师傅来开车。2014年3月24日21点,赵师傅开着货车沿107省道行驶到户县石井镇栗峪口村路段时,有行人横穿马路。赵师傅躲闪不及撞了上去,行人当场死亡。事发后,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师傅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
随后,车主张师傅赔偿了人民币共计304520.9元,其中19521.5元作为死者的停尸费交给了户县医院,其余284999.4元作为死亡赔偿金,由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取并转入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张师傅在支付了费用后,向自己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为无名氏,故车主张师傅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员会缴纳赔偿款的行为不应视为已经进行了赔偿;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张师傅赔偿款项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应待实际赔偿权利人出现后再进行赔付。
基于此,保险公司拒绝向张师傅理赔。车主告上法庭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理赔遭拒,张师傅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户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自己304520.9元。法院一审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赋予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无名氏死者赔偿款的权利。
故张师傅向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缴纳赔偿款的行为应视为向无名氏死者进行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师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04520.9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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