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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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航空业者“发空难财”,台湾“立委”罗淑蕾、陈雪生等18位委员提案修正“民用航空法”第93条,增订损害法定罚款下限(不得低于该航空公司空难保险理赔金额),不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并不支持,昨(28)日在“交通委员会”建请不予增订。
台湾“立法院交通委员”会昨天听取“交通部”所提“民用航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委员提案处理意见报告。其中,罗淑蕾等委员提案主要意旨,是针对“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条提案增修法定罚款下限,无特别契约者,由“交通部”依照“民用航空法”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间赔偿额之标准订定办法,且该办法规定之损害赔偿额不得低于该航空公司空难保险理赔金额,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不过,台湾“民航局”局长林志明在报告时指出,民航产业是国际性产业,相关规定与做法必须与国际接轨,且国际公约对于航空损害赔偿已订有相关规范,而世界各国也均依循国际公约规定,为利民航产业发展,台湾也应与国际间做法一致。
他说,有关空难责任保险理赔,是采实支实付精神,亦即航空公司与罹难者家属协调取得赔偿金额共识后,再由保险公司依航空公司实际支付之和解金额核给保险金,依据过去案例,从未发生航空公司获得保险理赔金额高于支付赔偿金额之情形。
也基于此,林志明表示,民航产业须与国际接轨,现行条文也已参照国际公约订定,与国际做法一致,为避免影响台湾航空公司之竞争力,以及外籍航空公司来台营运意愿,建请不予增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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