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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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主购买车险时未在“投保单声明栏”亲笔签名,后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索赔时,保险公司辩称应按商业三责险免责条款不负赔偿责任。从江夏区法院获悉,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15日,司机游某驾车在江夏区金口102省道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某一家3人受伤。秦某起诉要求游某和车辆投保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游某的车辆系营运性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未办理营运从业资格证,故商业险应免赔。游某认为其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要求他出示或办理运输从业资格证,未告知商业险免责条款,投保单也非其本人签字。
保险公司则辩称,游某购买商业保险时,保单及保险条款均已送达。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真实性虽无法确认,但投保人对此知情。故根据商业三者险规定,对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单声明栏”签名与游某签名字迹明显不符,保险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该签名系游某所写,故不能认定“投保单声明栏”系游某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对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故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固然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但个人购买保险时仍需格外谨慎,对保险合同提示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加以注意,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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