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居民楼爆炸;家庭财产保险如何理赔
"12月7日晚,北京石景山一居民楼发生爆炸,共导致3人受伤。目前,爆炸原因尚在调查中,初步怀疑是燃气爆炸。 当晚18时10分许,石景山区永乐西小区35号楼发生爆燃,一扇防盗窗被炸歪在楼下,1单元从1层至6层的玻璃全部震碎,楼下几辆汽车严重受损,车身盖着被炸出的钢筋。 据目击者称,爆炸发生时,周围震感明显,有人称看到附近有车子正在燃烧。一二层的防盗网被完全炸掉,周围多个居民楼窗户被震碎。墙体部分损坏,楼下堆积很多砖块、墙皮等。 接到报警后,消防员很快赶到现场并从楼里救出几个人。被救出的人中,有3个伤者被救护车送到医院。 据了解,发生爆燃的居民楼属于老旧小区。事发后,燃气已经关闭,楼内居民被疏散到安全地带。 目前,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小编提醒:很多投保人都认为投保家财险后,如果家财受损,能够得到全额理赔。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家财险也有规定的赔偿范围与方式,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灾害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难免让人心烦还要破费。其实现在不少公司都推出了家庭财产保险,花几百元就可以避免灾害造成的损失了。 小吕家最近发生了水管破裂,地板和家具都被泡了,不过他却没有觉得太倒霉。小吕:“幸亏买了家财险,赔了我3万块钱,损失还不算太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家庭财产保险主要对火灾、暴雨等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方式也不一样。比如房屋和装修,如果是全部损失的话,按照保额全额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的话,则有两种理赔方式。 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房屋或装修的市价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金额小于市价时,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比如一栋房子市价100万元,损失了20万元,如果保额为100万元以上,则保险公司赔20万元,如果保额为80万元,相当于市价的五分之四,那么也就只能得到20万元的五分之四,也就是16万元的赔偿。对于电视、床等室内财产是按照保额全部赔偿,也就是损失了多少赔偿多少。对于古董收藏品,由于实际价值很难确定,这类特殊财产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以后才能投保。 根据我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另外,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的总和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家财险赔偿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什么意思?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在处理赔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完全没有投保。凡首先遭受保险事故的,在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任何一部分财产,保险人都认为是十足投保的,因而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就是赔偿金额和损失金额相等,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室内保险财产,其赔偿处理原则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属于”第一危险“,超过保险额部分属于”第二危险“。即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条件下,可以按照出险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如你投保家电,保额5000元,出险后,经过鉴定你实际损失2000元,那你获得赔偿金2000元;若你实际损失了8000元,你获得的赔偿则仍然是最高保额5000元。 家财险出险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1、房屋和室内装潢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减去残余价值赔偿。 2、室内财产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减去残余价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 1、房屋和室内装潢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但不得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2、室内财产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但不得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修复费用:是指将受损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对修理时需更换的部分,不扣除折旧。 (三)对每次事故造成保险单载明的任一保险项目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总金额以该保险项目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在处理赔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是: 1、首先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然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和年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他财产为5%),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或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国家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由于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不同,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也不同。 (1)单一总保险金额制的赔款计算主要是使实际赔款控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2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支付20000元赔款后结案。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应该使实际赔款控制在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10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7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13000元、家用电器9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24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实际赔款19000元(10000+7000+2000)。 家财险理赔处理 一、住户在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住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住户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积极协助,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五、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有其他保险对投保财产承保,不论是由谁投保的,保险公司只按比例负责赔偿。 六、住户向保险公司索赔期限,以事故发生日开始算起,不要超过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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