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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的适用

氮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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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摘 要 英国法将保险合同定性为最大诚信合同。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最大诚信原则作出规定。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僵硬性及适用范围的不明确性。②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补偿性的性质,英国法采取了严厉的措施,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因此,法律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有过错的一方,无论其过错多轻微,都有可能失去整个合同。Litsion Pride的判决在英国法律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终法官驳回了保险人的请求。

摘 要 英国法将保险合同定性为最大诚信合同。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最大诚信原则作出规定。17条是一条严厉而且僵硬的,其适用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为了避免该条原则直接适用于合同的保险理赔阶段所带来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英国法律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一方面通过繁复的定义,限制将不实的理赔请求认定为欺诈性;另一方面,通过对法条和对案例的分析比较,将欺诈性理赔请求的规定从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中独立出来。然而,法律界的努力可以说是不完善和存在混乱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僵硬性及适用范围的不明确性。
  关键词 最大诚信原则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 欺诈性理赔请求 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Abstract In English law,insuranc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the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was stipulated by 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which is a rigid and severe section and apply of which will void the contract completely. The English legal force has exerted great effort in order to avoid the injustices and irrationality rendered by introduction of section 17 in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on one hand,they tried to define a fraudulent claim carefully and restrictively;on the other hand,they try to avoid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17 in the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However,the law in this context is still confusing and imperfect.The very reason is the stringent nature and vague language of section 17.
  Key word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fraudulent claim,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discharge of the contract

  一、英国法对于在保险金给付请求阶段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时所遇到的困境

  英国法将保险合同定义为被保险人同意给付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合同①。英国法律中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性规定,相应的,把要求当事人诚实信用的特殊合同归类为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而保险合同就是这类合同的一种。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下称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自始无效。”②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补偿性的性质,英国法采取了严厉的措施,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另一方面,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控制和信息掌握上都处于更加优越的地位,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法律对被保险人信息披露的诚信度做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律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有过错的一方,无论其过错多轻微,都有可能失去整个合同。并且,由于该条没有明确地指出其适用范围,一般认为17条应当适用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当然也就适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阶段。
  请求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一个重要步骤。保险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保险人提供的关于保险事故何时何地如何发生以及引起多大的损失的信息来考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被保险人必须诚实的提供信息。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诚实的行为,都很自然的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联系起来③。这似乎是合乎人的理性判断并且也一直运行良好的。在80年代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阶段违反诚实信用的义务,未能诚实的披露相关信息,法官会直接适用17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当事人作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有欺诈性,法官只认定解除合同,不具溯及既往④。
  但是,80年代初的一个判例,The Litsion Pride⑤,彻底地打破了这种平静。在该判例中法官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直接导致1906MIA法第17条的适用,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合同成立前或是在合同成立后的阶段,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即可宣布合同自始无效。
  Litsion Pride的判决在英国法律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合同自始无效的处罚用于后合同阶段,明显对于被保险人是过于严厉的,所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公平的。比如说,在2002年的The Star Sea一案中,被保险人在一次保险索赔中有不诚实的行为,保险人引用了Litsion Pride的判决,主张不但对该次保险索赔有权拒绝,而且有权主张整个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同时承保同一船东所属的32艘船舶)无效,以及拒绝支付先前已经有效成立的保险索赔甚至要求返还已经完成的保险赔付。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终法官驳回了保险人的请求。正如法官在The Star Sea一案中所说,17条带来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对与被保险人太严厉了,只要被保险人在有关的一次保险索赔中存在违反最大诚信的情况,被保险人就将被剥夺保险合同下所有其他权利;另一方面对保险人又太宽松了,因为如果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的话,这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遭受了损失的话,保险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及失去保险合同下的利益对被保险人无任何实益。
  虽然认识到在理赔请求阶段适用17条会导致不公平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第17条的本身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僵硬,以及英国法严格的法律解释原则,为法律界平衡这种不公平的努力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近20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案例试图明晰这个问题,但它们之间或是过于片面,或是前后矛盾,使得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混乱。
  本篇文章希望通过对先例的分析和比较,从而理顺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并对第17条和保险金给付请求阶段诚实信用义务如何协调的问题提出建议。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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