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理赔人员徇私赔付的博弈分析和对策
摘 要:针对理赔人员徇私赔付问题,本文借用博弈论中的相关工具,构建了一个“三方三阶段不完美动态博弈模型”,通过对被保险人、理赔人员、保险公司三方的博弈分析,得出了当理赔人员“秉公理赔”时,其薪酬激励系数、罚金与赔款支出、保险公司二次审核之间的博弈数理关系,并据此提出对理赔人员监督和激励的管控措施。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 博弈 理赔管控 内控制度
在保险公司内,理赔人员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对所发生事故的责任鉴定、损失核定、赔付计算等工作都是由理赔人员来完成。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讲,公司保费收入的50%左右都要通过车险理赔渠道给付出去,可想而知,车险理赔人员身上的责任和权力非常之大。正因为如此,车险理赔人员(以下简称理赔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利益上的诱惑,如果管控不当,极易发生徇私赔付问题,直接影响公司的效益。
一、徇私赔付的概念
1、徇私赔付的定义
近几年来,伴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理赔人员徇私赔付问题亦愈演愈烈,骗保、假赔案件的增多,困扰着财产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致使保险企业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企业经营效益不断滑坡,保险防灾补损的作用发生严重错位。
徇私赔付是指理赔人员以变通或者违反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方式,利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理赔人员与保险公司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为代价,为自己或为他人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
理赔人员徇私赔付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严重地败坏了保险企业的声誉,干扰和破坏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有效地遏止徇私赔付,有必要对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以发现有效防止徇私赔付发生的办法。
2、徇私赔付的分类
理赔人员在实施徇私赔付时,根据其动因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投保人与理赔人员一起勾结进行保险欺诈。
这是最严重的一种行为。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公司理赔管控的漏洞,通过制造或伪造事故现场的手段,欺骗保险公司并骗取赔款。由于假案子总是会有破绽,所以不法分子在实施骗保时,一般都要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相互勾结、串通、分赃。
2) 理赔人员出于“人情”通融赔付。
投保人与理赔人员直接或间接相互认识,出于人情关系,理赔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当赔付。中国是一个充满“人情”、“关系”的国家,每一个理赔人员,无法避免地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熟人”、“朋友”的赔案,对方有时会提出一些非份赔偿要求,如果理赔人员不能坚持原则,就会形成不当赔付,损失公司的利益。
3) 理赔人员主动骗保。
理赔人员为谋求个人私利,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主动进行保险欺诈。被保险人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将车辆和理赔手续都交给理赔人员,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负责修复事故车辆,有些理赔人员利用这类机会和汽车修理厂相互勾结,人为扩大事故损失,虚报定损价格,然后从保险公司超额赔款中牟取私利。
4) 理赔人员疏于职守。
尽职尽责是理赔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如不能做到,未能识破虚假报案,造成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并且理赔人员的疏于职守和与投保人相互勾结的界定很难,但造成的损失是一样的。所以,本文将其也列为徇私赔付。
3、 徇私赔付造成的后果
不管理赔人员是主动还是被动的进行了徇私赔付,其所造成的最终结果都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对于本身不构成赔付的赔案进行了赔付。
在车险理赔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不符合理赔条件的报案。例如,车辆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批改手续、肇事逃逸、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没有责任等情况,甚至有不法分子故意制造假案。对于这些情况,如果理赔人员不能及时认真地甄别或发现,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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