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引发重疾险理赔纠纷
既往高血压史究竟是4年还是10年?近日来,家住汉阳钟家村的张女士烦恼不已,因这一字之差,保险公司解除了她的保险合同。
申请保险金却被解除合同
1999年6月份,张女士为丈夫王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及一份附加人身险。次年7月份,时年50岁的王先生按保险公司要求,到其指定医疗点重新体检,做心电图时查出左前半分枝阻滞。为此,其附加险被终止,但主险依然有效。
去年5月1日,王因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进入市五医院治疗。出院后,张女士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申请赔偿。然而,12月中旬,她却收到拒赔通知书。同时,她还收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因既往有高血压10年,糖尿病、高脂血症(保前疾病未告知),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保险法》规定,自2004年12月9日解除下述保险合同
医生将4年误听成10年?
保险公司的作法引起张女士不满。她坚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她说,丈夫住院期间,她曾发现病历中有有高血压病史10余年这一内容。经询问得知,系管床医生将4年误听为10年,她立刻与院方交涉,对方当即承诺更改病历。
在王先生的一份病历上,10余年三字被划掉,更改为4年,并有修改一处字样及医生签名。但另外几份病历却未被更改。而保险公司正是根据没有更改的病历,认定王先生隐瞒病史。
为此,武汉市第五医院神经科和医务科均出具证明,称管床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将4年误听为10年。
张女士提出三点质疑
张女士说,她将证明交给保险公司,但对方要求她提供王先生近四年的病历,这显然不合理。
一、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病历上的10年病史,而医院已承认10年属误听,保险公司为何拒不收回《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
二、2000年丈夫曾按保险公司要求重新体检,若当时查出高血压,保险公司何以不当即解除合同?
三、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隐瞒病史要解除合同,就要负责举证,而不能反过来让她出示材料证明丈夫只有4年病史?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旁证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汉口球场街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理赔部经理唐少云说,公司是根据王先生病历做出解除合同决定的。
对于张女士的质疑,她说,附加险是一年一签,而主险签了后若无问题则终身有效。2000年王先生做心电图时查出问题,保险公司就附险提出拒保。由于当时无法证明其是购买保险前患病,遂无法解除主险。
此次解除保险合同,医院虽然出据了证明,但依然存在疑点。希望张女士能够提供高血压的最早确诊病历作为旁证。如果病史确系4年的话,保险公司将恢复双方合同。如实在无法提供,将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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