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代签免责条款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出车祸后,车主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却被保险公司以客户签署了相关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经过笔迹鉴定,客户的签名竟是卖保险的业务员代签的!日前,江苏惠山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被判全额支付客户赔偿金16万元。
2008年,小丽为其新买的小轿车在无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限额为159800元的车损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6月,小丽的丈夫小刚深夜驾车回家途中,在某十字路口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路产、对方车上人员等各项损失共16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小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多次索赔未果后,小丽无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16万元保险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落款处签名,说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向原告告知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所以16万元中,有25000元费用不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对此,小丽表示一无所知:我没有签过什么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根本未履行过告知义务!
于是,这张签有小丽姓名的投保人声明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小丽的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落款处的原告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过鉴定,该落款处的签名并非小丽本人所写,而是他人代签!铁证面前,保险公司不得不一改最初的强硬态度,承认在客户比较忙碌的情况下,其保险代理人可能会代替客户在免责条款上签名。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必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全额赔付小丽16万元,被告终为其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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