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后开箱发现两名表没了保险公司理赔
收货后开箱两块名表没了
2008年8月,沈阳一家钟表公司委托沈阳一家快递公司,将三件货物送到北京一家名表城,双方签署了三份快运详情单,每单保险金额为30万元。
当时,快递公司并未开箱对这三件货物进行检验,收货后在货箱外加了一层木箱。两天后,快递公司将这3只木箱送到了北京那家名表城。
名表城工作人员在外包装木箱完好的情况下,直接签收了,并未当场开箱验收货物。
几个小时后,名表城员工发现其中一箱里面的大纸箱底部封条破损并已打开,箱内没有货物。
钟表公司称运送丢失的货物是两块名表,价值74万余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未果后,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快递公司让保险公司赔偿被拒
此前,钟表公司曾与快递公司签署一份《承运服务合同》,约定快递公司提供货物全国门到门运输、代办保险等。
事发后,快递公司曾提出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客户签收了快递运单即视为货物已送达至收货人,所以保险责任已在客户签收快递运单时终止,保险公司对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予赔偿。
而且,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无法证明该损失是否发生以及是否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不赔偿。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钟表公司与快递公司为运输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钟表公司在发货时,没有明确写明里面的货物名称,快递公司也没有对货物进行检验,只是外加包装后进行运输,收货方也没有开箱验货就签收了,无法确定缺失的货物是在包装货物环节、再包装和运输过程,还是收货后出现的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钟表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快递公司赔偿30万元
一审宣判后,钟表公司提出上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因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给其造成的损失74万余元,以及其他损失990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钟表公司发货时,快递公司的人签收确认,就证明当时货物的包装是完好且经过密封的。快递公司没有对货物外观和数量进行检验确认,就进行包装运输,说明其对收到托运货物的外观数量没有异议。
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承运货物的内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即是否保持托运原样,在收货人签收时应当提醒收货人共同查验内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后再行签收。名表城虽然未验货就签收了货物,但能够证明对此货物未造成损害,保持了送达时的状态。快递公司既无法证明发货人和收货人对货物的丢失存在过错,也无法反驳货物损害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所以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
快递公司为钟表公司代办的保险约定,托运货物每箱保险金额为30万元。托运人按此数额支付了相应费用,承运人也应依此价值付出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按照保价确定赔偿数额是公平合理的。
近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快递公司赔偿钟表公司货物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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