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存款途中被劫;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加油站财务人员冯某,拿着近两天的营业现金8.5万元去银行存款,不料在路途中遭遇抢劫,冯某虽保住了现金,却被捅了两刀住院。加油站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同时报案,当冯某出院后,加油站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对冯某医疗费用的赔偿申请,却遭到拒绝。
2005年7月份,吉林某地区一加油站,为了防止加油站每天的现金营业额被抢和被盗,便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现金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同年的12月28日下午4点多,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冯某,拿着近两天的营业现金8.5万元去银行存款,当刚走到加油站不远的一偏僻处,突然从后面上来两人,其中一人抱住冯某另一人便抢她手中的包,冯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喊,这时不远处的一出租车看到了这面的情况便赶了过来,这两人一看冯某反抗便拿出刀捅了冯某两刀,便匆忙离去。冯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共计花了医药费3.7万元,当发生抢劫事故后,加油站的负责人,便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同时报了案,经公安部门调查确定为一起抢劫未遂案件,并立案侦察,当冯某出院后,加油站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对冯某医疗费用的赔偿申请,当理赔人员接到该负责人的申请后,调查发现对于冯某的住院费用并不在该保险责任的理赔范围之内,故向该加油站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该加油站随即提出了上诉申请。
加油站认为:冯某的受伤是为了保护被保险标的(现金)而受的伤,而在保险条款上也明明写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该加油站保的是一份现金险,他的保险标的就是现金保的就是现金受损,虽然该加油站冯某的受伤,是为了保护保险标的所引起的,但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施救费用,明确列明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且施救费用是指在抢救过程中所采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物体上,而对于人身伤害应是在雇主责任险上的。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护卫人员的伤亡,保险公司还开发了现金保险附加雇主责任保险,目的就是防止人员在护送或阻止被保险标的遭到侵害,盗抢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而该加油站根本没有附加此险种,所以对于此次事故,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做出结论,对于冯某的受伤,是为了保护单位的财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产生的,虽然冯某的医药费不能算做是施救费,但是冯某确因抢救被保险财产所受到的伤害,也却实因为冯某的抢救,才使被保险标的没有遭受到损失。对应此次案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加油站来讲,护送现金的人员,他们的工作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单位有必要在购买了现金险的同时给上一份雇主责任保险,而在此次事故中,加油站却只派冯某一人去银行存款,所以对于此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单位也要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医药费用2.59万元,而加油站则承担1.11万元。
本案点评
1、对于此次事件中,冯某做为加油站的员工,在保卫加油站的财产不受损失,而遭到的伤害,理应由加油站承担,但是因为保护的财产是已保险财产,所以这责任便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在对于冯某的医药费属不属于施救费的问题上,保险公司虽然原则规定上是不负有责任的,但是在责任列明上还存在模糊,所以才造成了此次事件的发生,这样的事故给保险公司在形象和公司宣传上都相应受到影响。
2、在今后我们销售此类产品的同时,一定要让企业附加一份现金雇主责任保险,我们要将这中间的利害关系给客户说清楚,如果企业未加此险种,我们一定做出相应的文字说明,以免发生类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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