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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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上午将车辆过户给陈某,下午此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未变更。江汉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买主陈某7900余元。昨悉,陈某已拿到赔款。
李某原有一辆马自达轿车,2005年3月,他为车辆购买了1年的综合险。同年12月31日上午,他将轿车转让过户给好友陈某,但尚未向保险公司书面申办保险合同批改手续。下午,陈某让司机段某驾驶该车到荆州办事,途中,轿车撞上分道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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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保险公司为该车定损为7900余元。陈某拿着李某的保单去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车辆已发生转让,原保单已失效。几经交涉无效,陈某、李某于去年5月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
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管车辆转让给谁,保险公司都应承保并赔偿车辆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900余元。
律师释疑:保险责任随车走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高勇律师介绍,李某将此车转让后,虽未通知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批改手续,但保险标的(即车辆)没有改变。我国《保险法》虽规定车辆买卖后要办理保险变更批改手续,但并未规定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不管车辆转让给谁,保险公司都应向实际车主承保并理赔,“为避免纠纷,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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