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车撞死自己;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
2006年1月,原告某货运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承保的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006年5月,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叶某驾驶该货车至某商住小区通道时,临时停放于小区内一辆自卸货车后面。停车时叶某未拉货车手刹器,并将该车辆挂挡器置于空挡位置即下车。下车后,叶某站在货车左前侧与对向来车驾驶员闲谈,闲谈时叶某发现自己驾驶的货车向前滑移,叶某马上走上前去试图用身体阻挡货车滑行。然而,在惯力的作用下,货车推带着叶某继续向前滑行,直至撞上停在货车前面的那辆自卸货车的后侧,造成叶某夹于两车之间受伤。受伤后的叶某马上被送往医院,然而抢救无效,叶某当日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赔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死者叶某是驾驶员,保险事故发生时叶某仍在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其驾驶员的身份并未发生变化,驾驶员不可能是第三者”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货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雇用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死亡,由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死者叶某的身份已由驾驶员转移为第三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保险金。(苏智峰)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关于死者叶某是否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问题。
保险合同所称的驾驶人员正确的理解应当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并且是实际在操作、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或者正在进行与车辆行驶有关的操作,如果驾驶员停车后离开车辆而做与驾驶车辆无关的事项,此时其身份已不是车辆驾驶员。在本案中,叶某驾驶保险车辆,临时停放后未拉手刹器并将该车辆挂挡器置于空挡位置即下车,站于该车左前侧与对向来车驾驶员闲谈,此时,叶某已不是在操作、控制车辆,所做的工作也与操作、控制车辆无关,此时叶某的身份并非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其驾驶员的身份已消失,并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即使该事故是由叶某作为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也不影响叶某下车后身份向第三者转化。虽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驾驶人员定义的理解存在争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说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而本案中,对叶某是否为第三者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相对方之外的人都是第三者。因此,可认定叶某是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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